为了规范经营者在南京广电猫猫新媒体有限公司“在南京”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平台内经营者的健康良好发展,维护平台的正常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规范。对入驻经营者的要求和规范如下:

1、参与“在南京”平台入驻经营的各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入驻申请,平台不予审核通过。(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2、参与“在南京”平台入驻经营的各主体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平台须对经营者所上架的商品进行严格审核和不定期抽检。
3、平台入驻经营者所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且须根据消费者所造成损失进行相应赔偿。
4、平台入驻经营者所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因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服务造成第三方权利人索赔的,由经营者自行承担责任。
5、平台入驻经营者必须在其平台店铺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除外。本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6、平台入驻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平台入驻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7、平台入驻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平台入驻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8、平台入驻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9、平台入驻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平台入驻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店铺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11、平台入驻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12、平台入驻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平台入驻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13、经营者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平台可采取站内公开警告、下架相关产品及服务、扣减保证金、暂停线上门店经营、关闭线上门店经营等处罚措施。
14、经营者同意,平台有权根据经营者的违规情况及造成的影响进行违规程度的判断,并基于此判断做出本规范规定的处罚。
15、经营者违反前述规定给平台造成损失的,平台有权向经营者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6、经营者与平台之间因与本规范相关的行为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营者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7、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南京广电猫猫新媒体有限公司
2020年1月26日